Search

【我的肚子,可以讓我決定嗎?】

▌故事是這樣的

#韓國 ...

  • Share this:

【我的肚子,可以讓我決定嗎?】

▌故事是這樣的

#韓國 的 #憲法裁判所 去年2019年4月的時候,決定讓 #墮胎罪 違憲。

但是是採用 #定期失效 的方式,也就是說,立法機關必須要在今年年底把法案生出來,因為大法官2021年一開始就要看到結果。

根據 #韓國刑法 #第269條,目前仍然是有處罰「墮胎的女性跟幫助他們墮胎的人」,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萬韓元以下罰款。

而如果幫助女性墮胎的對象是 #醫生 的話,最高就有可能被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

但不是所有人墮胎都有罪,根據他們 #母子保健法 第14條的規定,比如優生學禁止的情況、被強暴、亂倫或繼續懷孕可能會損害母體健康,原則上在徵得本人及配偶的同意之下,才可以墮胎。

而且實際上母子保健法的規定要求也必須徵得配偶的同意,在現實社會中,不乏看到男性配偶以此要挾要錢或是其他利益才肯同意。

韓國的憲法裁判所是認為這過度侵害了女性的自主決定權,他們採取了一個折衷的看法:「懷孕22週以內,我們比較保護女性的自主權,可以墮胎。」

憲法裁判所表示這不是一個空穴來風的數字,是因為22週是胎兒離開母體後仍然可以獨立生存的時間點。

而到底是女性應該享有身體自主權重要?還是沒有話語權的胎兒重要?即使在憲法裁判所做出裁決之後,紛爭依舊沒有止息。

▌有人覺得胎兒也需要被保護!

如果要承認胎兒也有生命權,就必須要先承認他是個人。

而對於胎兒什麼時候被承認是人,有以下大概幾種看法:比如受精後就是人,也有他獨立於母體外後還能呼吸才是人的說法,最後是分娩後,也就是他呱呱墜地的時候他才是人的說法。

一旦是人,我們就會認為他可以享有憲法上的權利,其中當然包括生命權,這時候對於墮胎是不是殺人就會有各種不同的想法。

▌女性 #生育自主權 的被重視!

憲法裁判所最終的裁定是折衷的結果,也就是以週期來區分(台灣目前也是這樣區分),但韓國法務部 #性別平等政策委員會 卻不認為這是一個好結果。

他們認為以 #懷孕週期 作為墮胎的處罰標準超級不明確,因為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太一樣,而且也可能會發生難以判斷週期的情況。

這可是要以刑罰來處罰一個人欸!這麼不明確的標準對女性跟醫生都太過不確定。

而且我們禁止墮胎,也只是讓這樣子的事情 #地下化,不能墮胎的女性只能選擇非法、比較危險的方式去墮胎。因此墮胎罪也是沒有實際效用的規定。

還有,如果胎兒沒辦法在有愛的環境下成長,那還強迫女性一定要非法墮胎,這跟當初立法意旨是要「保護孕婦跟胎兒的健康」根本違背!

▌那台灣目前的情況呢?

台灣目前也仍然有處罰墮胎罪的規定,除了在符合 #優生保健法 的前提下可以墮胎,也就是說,原則上必須要在懷孕24週以內才能墮胎,超過這個週期就必須生下來。除非是有特殊疾病,才可以例外墮胎。

前陣子也有人試圖推出反墮胎公投,跟美國的 #心跳法案 相當類似,也就是要把24週提前變成8週,限縮可以墮胎的時間。除了生命權的部分,他們很重要的主戰場是在「#生育率的提升」這件事上。

不過,小編覺得,把生育率的重責大任全權交給廣大的女性同胞,而並非是整體社會一起承擔生育率低靡的結果,不僅對女性相當苛刻,是不是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?

大家覺得呢?

▌今晚我想來點—延伸閱讀!

龍建宇|台灣版的Pro-Life與Pro-Choice之爭, 心跳法案 與優生保健法
https://buff.ly/31oggSc

支持 or 反對代孕商業化?女性主義思考範式的困境|微思客
https://buff.ly/2CWgDKA

附上應該沒人想看的韓國新聞連結:https://buff.ly/2FRescl


Tags:

About author
not provided
談談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的思考方式。
View all posts